塔吊租赁方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形

2020-12-16 浏览次数:260

1、安排无相应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指挥作业; 

2、擅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如报警器)或使安全装置失效(如:误调力矩限制器等); 

3、擅自使用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及未验收的塔式起重机; 

4、未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的《塔式起重机》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塔吊检查评分表》,对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定人员、定期、定措施、定资金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  

5、未定期组织司机与维修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作业前不检查,发现安全装置残缺或失效,未及时补全或更换。发现起重机械有影响作业安全缺陷时,未立即停机; 

6、在使用、日常维护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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