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2020-12-16 浏览次数:283

1、出租的塔式起重机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无商标无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的产品;  

3、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安全装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业的严重事故隐患。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 

4、出租的塔式起重机随机资料不全。随机数据主要包括出厂数据与履历数据。出厂资料主要有: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型式试验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起重机省级鉴定报告。履历资料主要有: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及经过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的试验合格记录;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年检、年审存在的问题;  

7、出租的塔式起重机*由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和拆除。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由无相应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作业; 

 8、将塔式起重机出租给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失效的起重作业人员操作的租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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